新《藥品管理法》之惑:動物藥材何去何從?
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通過《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明確規定: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 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2、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 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3、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4、 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并嚴格執行。
“家”法
1、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自然資源局、森林公安局聯合發布了《 關于今春嚴厲打擊采用掀、照等方式獵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個人和單位獵捕、銷售、收購、食用野生沂蒙全蝎(東亞鉗蝎)。
2、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 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對經人工繁育、飼養的龜、甲魚、蛇、鳥、昆蟲等野生動物排除在可食用動物范圍之外。
3、 襄陽市對野生動物類行政許可一律停辦;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圈養的野生動物一律封存;對所有野生動物一律停止市場銷售。
4、黃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通過官網發布公告: 撤回野生動物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證(第一批)。
5、有個別省份的藥店接到通知, 要求下架包括熊膽粉滴眼液在內的相關藥品,范圍是貼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的中成藥和熊膽粉、穿山甲等中藥飲片。
疑惑
1、新《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中藥材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藥里除了植物類藥材,其次就屬動物藥占比比較多,并且很多動物藥臨床用量很大。常用動物藥材就包括蝎子、蜈蚣、壁虎、蝙蝠、蟾蜍、烏蛸蛇,豹骨、海馬、海龍、熊膽、羚羊角等幾百種之多, 中成藥及中醫需這些動物藥材配藥,如何滿足需求?
2、北京同仁堂的安宮牛黃丸、雷允上和蘇州雷允上藥業有限公司的六神丸、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片仔癀是否能繼續生產 使用經國家審查批準使用的天然麝香或者熊膽?
3、全面禁止,醫藥企業將面臨原料供應困難,市場也面臨含動物藥材藥品的短缺,最終無藥可用, 這是否會與與發展中醫藥背道而馳?
4、決定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但 對使用動物加工中藥材和炮制品沒有明確是否屬于違法?
5、中醫中藥基礎理論中本就有“藥食同源”一說,“藥用”是否屬于“食用”范疇無法嚴格界定,而且中藥制品的炮制和加工方法,比如 “活熊取膽、活麝取香”殘忍,經營野生動物藥品再次成為野生動物保護人士口誅筆伐的焦點?
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將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但是目前對涉及動物中藥材或炮制品并沒有明確, 建議后續出臺的相關法規對動物中藥材目錄、炮制工藝和特許生產條件加以界定。
動物藥是中藥的重要組成部分,若執行“一刀切”將人工養殖全部關閉或者轉營都將對藥材供應有較大影響,應考慮建立從野生動物保護、人工繁殖、加工到藥用的科學監管體系,使動物中藥材得以合理保護、合理使用,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
作者:七葉一枝花 來源:蒲公英論壇,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