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重慶、內蒙古、湖北、四川、云南、西藏六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第一批和第三批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協議期滿藥品接續采購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接續采購品種為第一批和第三批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協議期滿藥品,由六省區委派代表組成藥品聯盟采購工作辦公室,代表6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機構實施第一批和第三批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協議期滿藥品接續采購,六省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對涉及品種實施聯盟帶量采購,鼓勵其他醫藥機構積極參與。
具體目錄如下:
采購周期原則上為兩年,必要時延長一年。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藥品上一年約定采購量。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繼續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本次聯盟接續采購采取帶量聯動、雙向選擇的方式進行,聯動國家和各省級(含省際聯盟)帶量采購最低中選價格,通過購銷雙方互相選擇,確定中選產品,可多家中選。
首先由企業自主報價,確定入圍預選產品。醫療機構綜合考慮用藥習慣、供應保障等情況,在預選產品范圍內選擇產品作為本單位的意向采購產品,并參照歷史采購量等,填報未來一年采購需求量的80%(抗菌藥為50%)作為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采購使用的上一輪中選產品納入預選產品范圍的,其約定采購量須達到該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的50%。
然后由申報企業結合自身供應能力在規定時間內確認是否供應,企業確認供應的產品即為擬中選產品。企業在該聯盟省份已有確認供應的醫療機構,則不得拒絕供應該聯盟省份的其他醫療機構,如拒絕視同放棄本次參與資格。企業確認不供應或放棄確認的,其對應醫療機構填報的約定采購量,將推送給已確認供應且價格最低的企業,即完成雙向選擇。醫療機構未填報約定采購量的產品,企業也可確認供應,作為擬中選產品。擬中選產品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后發布。
推送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如同品種最低價出現多家企業時,按以下規則依次確定:
原國家集采中選企業優先;
原料藥自產的企業優先(限指原料藥和制劑生產企業為同一法人);
通過或視同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時間在前的企業優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日期為準);
2020 年《中國醫藥統計年報(綜合冊)》中“工業企業法人單位按醫藥工業主營業務收入排序”排名靠前的企業優先。
本次正式實施方案預計將于4月份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