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印發,提出16條具體意見,正確適用民法典、知識產權部門法、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推動中醫藥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為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指引。
《意見》圍繞強化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審判職能作出具體規定,主要包括9個條文,內容涵蓋中醫藥專利、商業標志、商業秘密及國家秘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中藥材資源、中藥品種等領域的司法保護。
《意見》強調,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準確把握中醫藥創新特點,完善中醫藥領域專利司法保護規則。正確把握中藥組合物、中藥提取物、中藥劑型、中藥制備方法、中醫中藥設備、醫藥用途等不同主題專利特點,依法加強中醫藥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促進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加強中醫藥馳名商標、傳統品牌和老字號司法保護,依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促進中醫藥品牌傳承發展。依法制裁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擅自使用中醫藥知名企業名稱及仿冒中藥知名藥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依法認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嚴懲竊取、泄露中醫藥國家秘密行為。加強對中醫藥配方、秘方、診療技術收集考證、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護和創作者權益保護。依法保護以古代經典名方等為基礎的中藥新藥研發,鼓勵開展中醫藥技術創新活動。
為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意見》提出完善中醫藥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提升司法服務保障能力、強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設等措施。
《意見》指出,做好中醫藥領域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銜接,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不斷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提高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法治宣傳,建立健全案例指導體系,積極發布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加強涉外中醫藥知識產權審判,服務保障中醫藥國際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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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醫藥振興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有關要求,全面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促進中醫藥傳承精華、守正創新,推動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堅持正確方向,準確把握新時代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醫藥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在新時代新征程上不斷提高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2.基本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促進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更好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獨特優勢,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堅持促進傳承創新,立足新發展階段中醫藥發展需求,健全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銜接,助力中醫藥現代化、產業化。堅持依法嚴格保護,正確適用民法典、知識產權部門法、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權利人合法權益,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推動中醫藥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持公正合理保護,合理確定中醫藥知識產權的權利邊界和保護方式,實現保護范圍、強度與中醫藥技術貢獻程度相適應,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能力持續增強。
二、強化審判職能,全面提升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
3.加強中醫藥專利保護。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準確把握中醫藥創新特點,完善中醫藥領域專利司法保護規則。正確把握中藥組合物、中藥提取物、中藥劑型、中藥制備方法、中醫中藥設備、醫藥用途等不同主題專利特點,依法加強中醫藥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促進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統一,不斷滿足中醫藥專利保護需求。結合中醫藥傳統理論和行業特點,合理確定中醫藥專利權保護范圍,完善侵權判斷標準。嚴格落實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促進中藥專利侵權糾紛及時解決。
4.加強中醫藥商業標志保護。加強中醫藥馳名商標、傳統品牌和老字號司法保護,依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促進中醫藥品牌傳承發展。依法制裁中醫藥領域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堅決懲治惡意訴訟,遏制權利濫用,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嚴厲打擊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切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中醫藥品牌建設。
5.加強中藥材資源保護。研究完善中藥材地理標志保護法律適用規則,遏制侵犯中藥材地理標志行為,引導地理標志權利正確行使,通過地理標志保護機制加強道地中藥材的保護,推動中藥材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機融合。依法加強中藥材植物新品種權等保護,推動健全系統完整、科學高效的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體系。
6.維護中醫藥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堅持規范和發展并重,加強對中醫藥領域壟斷行為的司法規制,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中醫藥市場。依法制裁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擅自使用中醫藥知名企業名稱及仿冒中藥知名藥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強化中醫藥行業公平競爭意識,促進中醫藥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7.加強中醫藥商業秘密及國家秘密保護。依法保護中醫藥商業秘密,有效遏制侵犯中醫藥商業秘密行為,促進中醫藥技術傳承創新。準確把握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關系,依法保護中藥因上市注冊、補充申請、藥品再注冊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機關披露的中醫藥信息。妥善處理中醫藥商業秘密保護與中醫藥領域從業者合理流動的關系,在依法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維護中醫藥領域從業者正當就業創業合法權益。對經依法認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嚴懲竊取、泄露中醫藥國家秘密行為。
8.加強中醫藥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保護。依法把握作品認定標準,加強對中醫藥配方、秘方、診療技術收集考證、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護和創作者權益保護。依法保護對中醫藥古籍版本整理形成的成果,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動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加強中醫藥遺傳資源、傳統文化、傳統知識、民間文藝等知識產權保護,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和利用。依法保護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等進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數據資源,支持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建設,推進中醫藥數據開發利用。
9.加強中藥品種保護。依法保護中藥保護品種證書持有者合法權益,促進完善中藥品種保護制度,鼓勵企業研制開發具有臨床價值的中藥品種,提高中藥產品質量,促進中藥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10.加強中醫藥創新主體合法權益保護。準確把握中醫藥傳承與創新關系,依法保護以古代經典名方等為基礎的中藥新藥研發,鼓勵開展中醫藥技術創新活動。準確認定中醫藥企業提供的物質基礎、臨床試驗條件與中醫藥研發人員的智力勞動對中醫藥技術成果形成所發揮的作用,準確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對完成、轉化中醫藥技術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不斷激發中醫藥創新發展的潛力和活力。
11.加大對侵犯中醫藥知識產權行為懲治力度。依法采取行為保全、制裁妨害訴訟行為等措施,及時有效阻遏中醫藥領域侵權行為。積極適用證據保全、證據提供令、舉證責任轉移、證明妨礙規則,減輕中醫藥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負擔。正確把握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對于重復侵權、以侵權為業等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支持權利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有效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加大刑事打擊力度,依法懲治侵犯中醫藥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刑罰威懾、預防和矯正功能。
三、深化改革創新,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綜合保護體系
12.完善中醫藥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有針對性地選任中醫藥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充實到全國法院技術調查人才庫。不斷健全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技術鑒定人員、專家輔助人員參與訴訟的多元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建立技術調查人才共享機制,加快實現中醫藥技術人才在全國范圍內“按需調派”和“人才共享”。遴選中醫藥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案件審理,推動建立專家陪審制度。完善中醫藥領域技術人員出庭、就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并接受詢問的程序。
13.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做好中醫藥領域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銜接,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不斷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提高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加強與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版權局、林草局、中醫藥局、藥監局、知識產權局等協調配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協同,支持地方拓寬交流渠道和方式,推動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拓展中醫藥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大力推進訴調對接,探索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推動糾紛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14.提升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能力。健全人才培養培訓機制,進一步提升中醫藥知識產權審判人才專業化水平。深刻把握新形勢新要求,積極開展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的調查研究,研判審判態勢,總結審判經驗,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法治宣傳,建立健全案例指導體系,積極發布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的審判和宣傳加強中醫藥知識傳播,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中醫藥發展的良好氛圍。
15.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提升中醫藥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水平,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構建與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平臺的協同機制,支持對知識產權的權屬、登記、轉讓等信息的查詢核驗。大力推進信息化技術的普及應用,實現全流程審判業務網上辦理,提高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質效。
16.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涉外中醫藥知識產權審判,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服務保障中醫藥國際化發展。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積極參與中醫藥領域國際知識產權規則構建,推進中醫藥融入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助力中醫藥走向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