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養生機構“祖傳老中醫”等虛假宣傳層出不窮——
“養生保健”應有邊界,“中醫”之名不可濫用
工作累了乏了,不少人會選擇去養生保健機構放松一下。街邊各類養生保健機構不少,很多還以“中醫”之名宣傳。近些年,消費者權益在養生保健機構遭到損害的案例并不鮮見,經營主體提供經營范圍之外的服務、假借中醫名號提供服務等行為時有發生。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下稱《規范》),以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規范》劃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從事醫療活動和假借中醫藥理論開展虛假宣傳的兩條“紅線”。目前這一行業現狀如何?有關部門在實際監管中遇到哪些問題?記者進行多方探訪。
路邊小店拿出“祖傳秘方”
記者走街串巷,發現不少街邊的養生館甚至找不到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記者走訪一家位于南京市浦口區的“中醫養生館”。一名號稱“祖傳老中醫”的男子簡單問診后,對記者作出患有“綜合型頸椎病”的診斷。記者在店內接受包括針刺和拔罐在內的“綜合療法”時發現,該男子使用的器具存放在筆筒中,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垃圾直接被丟棄在店內的普通垃圾桶,店內并未配備醫療垃圾桶。“用過的罐子我會放在84消毒液里浸泡,再在太陽下暴曬。”當被問起消毒措施時,該男子說。
“治療”后,他在A4紙上糊上其自制的“祖傳中藥膏”,用保鮮膜牢牢糊在記者的后背上,并叮囑4天后取下。最后,他拿出一瓶貼著“祖傳驗方——精選純中藥制劑”的膠囊交給記者,藥盒上沒有任何生產批號信息,寫有治療痛風、股骨頭壞死、乳腺小葉增生等10余種疾病的字樣。記者詢問其成分時,該男子稱:“由38味中草藥組成,這是我的祖傳秘方,不能告訴別人。”
這樣一套包含針刺、拔罐、推拿、“內服藥物”的“綜合療法”每次400元。男子表示,一次性付清2000元能“包痊愈”。當記者提出價格太貴時,該男子問記者“你想給多少?”幾輪議價后,以300元的價格成交。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該養生館店內懸掛的營業執照上標注的經營范圍只有“保健按摩服務”。對其顯眼位置懸掛的由北京同正堂醫學研究院、南京民間中醫特效療法協會、中國中醫扶持項目研究協會共同頒發的“特殊醫術優秀人才”的牌匾,以及內蒙古民間中醫特效醫術協會頒發的弟子傳承證等證書,記者均未查詢到可信的官方信息。
有資質機構也蹭“模糊地帶”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明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保養身心、改善體質、預防疾病、增進健康的非醫療性活動,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以及開具藥品處方等診療活動。
市面上有資質的中醫養生館狀況如何?記者對江寧區一家標有“中醫機構”的連鎖中醫館進行實地探訪。該店在醒目位置懸掛“中醫診所備案證”、營業執照以及四位醫師的介紹,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包括“醫療服務”和“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在說明想體驗艾灸的來意后,門店前臺的店長查看記者舌苔后說:“舌苔中間凹陷,說明你脾胃不好,眼部兩側有斑是肝郁的表現,你就是中下焦濕寒。”“問診”結束,店長推薦了該店的調理產品和自研的膏方。記者對照店內醫師介紹,這名店長并不在張貼信息中有資質的四位醫生之列。
記者還走訪了標有“艾灸館”“推拿館”“養生減肥”等字樣的中醫養生服務機構,也發現了不同程度的虛假宣傳問題。浦口區某養生館的老板稱其店有一種能包治百病的氣功,曾治好了一位前列腺癌的患者;江寧區某減肥機構的老板拿著一款妝字號的產品宣稱“純中藥配方”“包月瘦十斤”;浦口區某艾灸館的工作人員在對一款妝字號的產品進行推銷時號稱“治療月經不調”“按時做包你懷孕”……《規范》規定,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診療活動,包括開展醫療氣功活動。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文件均禁止化妝品宣傳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也就是說,妝字號產品并不具有醫療作用。
“中醫養生保健市場良莠不齊,不乏有機構打著中醫養生保健的旗號,提供明令禁止的醫療服務。不正規的中醫服務不僅損傷中醫藥文化,還對百姓生命健康造成威脅。”南京中醫藥針灸推拿學院、養生康復學院黨委書記顧一煌說,“《規范》的發布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做了明確定義,尤其強調了這應當是一種‘非醫療’服務。雖然國家對中醫診所開辦進行了手續上的簡化,但在備案登記過的養生保健場所從事診療的人須是執業醫師,其他人只能提供中醫健康咨詢指導、健康教育等服務。”
顧一煌表示,在中醫養生機構的實際監管中確實存在“模糊地帶”。他舉例,前述養生機構工作人員建議記者服用膏方的行為,應視為“診斷”還是“健康教育”,難以非黑即白地辨別,“即便是一些中醫常用的療法,也存在‘醫療’和‘非醫療’使用兩種場景。以艾灸為例,很多養生保健場所都可以開展艾灸服務,但艾灸中的瘢痕灸、發泡灸可能會使人體表皮產生損害的又屬于醫療服務。又如推拿按摩十分常見,但涉及‘牽引’時就屬于醫療范疇。”
消費者要練就“火眼金睛”
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過程中,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煒衡(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呂旭輝表示,中醫診療與中醫養生保健在法律上有明確區分,養生保健機構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提供服務,“如果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未取得執業要求的合法資質但從事診療活動,該服務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應當全額退款。造成服務對象人身損害的還應作出賠償。”呂旭輝提醒,消費者如在保健過程中或之后發現身體不適,要第一時間前往醫療機構檢查、由醫療機構固定證據,消費者可前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維權。如果保健機構同時存在宣傳治療作用、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消費者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必要時還可采取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顧一煌提醒,患者如已在醫療機構確診疾病,應前往規范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不建議選擇養生保健場所。如有放松身體等保健需求,消費者也要對養生保健機構的資質和口碑進行充分了解后再進行選擇,對自己的健康負責。
針對非醫師行醫、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等違法行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管;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根據《中醫藥法》,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中也對虛假宣傳和醫療廣告做出了明確規定。記者就市場上現存的一些問題致電了相關部門,但截至發稿,相關部門以中醫行業專業性強、權責劃分存在爭議等原因,拒絕了進一步的采訪。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過去對養生保健服務機構的監管存在難度,很多機構并不以“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登記申請經營范圍,但卻悄悄開展有關服務,使監管存在盲區。該業內人士建議,此次《規范》的出臺為主管部門提供了明確參考,政府部門可在此基礎上聯合出臺細則,為精細化、精準化管理提供參考,保護中醫藥文化,共同推進中醫藥傳承創新健康發展。(蔣明睿 趙晶)